记者5日从宁夏民政厅获悉,相关部门于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加强宁夏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办法》规定,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服务场所、公示栏、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

《办法》还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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