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带小孩外出,返长回家后打开门,污水满地,臭气熏天,地面脏物不忍直视。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一件印有“熊猫”图案的小孩衣服堵塞在了袁先生家与楼下之间的主下水道,引发污水倒灌。
监控显示某一业主小孩穿过类似衣物,但该业主辩称小孩衣物在老家,非同一件;物业公司又说堵塞系人为引发,其已尽日常管理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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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无人担责,无奈之下的袁先生将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全部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请吗?到底谁要承担责任?如何确定熊猫衣服的主人?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又如何认定?8月31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通报。
2022年7月底,天心区某小区的一业主发现原告袁先生家臭水外渗,因袁某已带其孩子回老家过暑假,故该业主立即通知到物业,经物业公司安排疏通发现因“熊猫”图案衣服堵塞10至11楼之间的主下水道引发污水倒灌,但物业人员到11楼及以上住户挨家挨户询问,均声称没见过这件衣物。
经物业通知后,袁先生当天乘高铁赶回处理,后经调阅案涉楼栋监控发现贾某(12楼业主)其小孩曾穿过相似“熊猫”图案T恤。
但贾某称“熊猫”图案衣服在老家,不能因监控视频中其子所穿衣服与疏通下水道时发现的衣服图案相似,就认定是同一件衣服,且根据生活经验厕所排污分管小且弯曲,平斜放置,主排水管垂直且口径远大于分管,衣服不堵在自家分管而堵公共主管不符合正常逻辑。
堵塞溢出的污水使得袁先生家的家具家装多处开裂、木地板全部更换、专业清洗三天异味不散等等。
谁来担责?
袁先生认为,因无法确认究竟谁应该为下水道堵塞而担责,其它业主也可能是不当使用下水道而造成堵塞的“源头”,同时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服务责任,故将楼上与其共用同一管道的10家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诸天心区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万6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
谁要承担责任?
原告袁某房屋受损系因“熊猫”图案衣物堵塞下水管道引发污水外溢、倒灌所致,系普通侵权案件,应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处理。造成原告袁某案涉下水管道堵塞的“熊猫”图案衣物系归楼上某一业主所有,不能将楼上业主正常合理的使用下水道的行为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或分别侵权行为,从而认定楼上全部的业主均存在过错。
原告袁某应举证证明楼上除拥有熊猫图案衣物的业主外的其他业主对案涉楼栋下水管道堵塞存在过错,但原告袁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他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袁某要求案涉楼栋十二楼以上业主承担共同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物业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了疏通清理、探查堵塞原因等防止损失扩大的协助义务,对于案涉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被告物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熊猫衣服导致下水管道堵塞具有偶发性,原告袁某及其家人外出系暑假期间正常出行并非长期不居住,不应苛责于原告袁某而认定其有过错,故袁某本人亦无需要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熊猫衣服的主人?
关于熊猫衣服的归属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袁某与贾某对归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无法直接确定,需要通过相关的民事证据规则做出判断。
本案中,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照监控截图,根据衣物的大小、图案的相似程度等,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判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该衣服归属于贾某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贾某辩称该衣物不是其子衣物的证明力,可“高度盖然性”地认定造成原告袁某房屋出现污水倒灌的熊猫图案衣物系被告贾某之子的衣物。故贾某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事发现场所拍摄的受损照片、审判人员庭后现场勘查记录、原告袁某所提交的各项在卷票据等,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天心区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袁某房屋的木质地板更换、部分装饰装修及家具损失、交通费用等各项必要且合理的损失总额为12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后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被告已主动履行,同一楼栋的原被告握手言和。
案件承办法官荆钊表示,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因小区住宅、商业办公楼的公共下水道堵塞造成财产损失进行引发诉讼的案件,屡见不鲜。受损害的业主,往往因为找不到实际的侵权人,便将潜在的可能的侵权人全部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亦很难查明堵塞物的归属、进而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司法实践过程中,处理该类型案件存在着按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处理、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或适用公平责任等方式处理的不同的裁判思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特点是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中的“加害人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头顶上的安全”,主要是针对人身损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特殊情形,在一般的财产损害案件中,不应随意类推扩张适用。
而下水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案件,属于普通的侵权案件。案涉楼栋各业主之间并不具有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亦不能将楼上业主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将楼上业主正常合理的使用下水道的行为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或分别侵权行为,从而认定楼上全部的业主均存在过错。该类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实际损害后果。
关于熊猫衣服的归属问题,原被告存在争议,法院无法直接确定,需要根据相关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做出判断。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照监控截图,根据衣物的大小、图案的相似程度等,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判定衣物归属贾某具有“高度盖然性”。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荆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