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4月22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项债券业务规则。前三个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本批次规则发布后,两个交易所债市基本形成了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上市挂牌、交易运行、投资者保护等条线全覆盖的完整独立规则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施行后,交易所将对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调整,不符合相关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至到期。

受理即纳入监管

本次制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相关规定从原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拆分出来,形成独立的发行上市审核基本业务规则,全面规范申请与受理、审核内容、审核程序、中止与终止事项、自律管理等审核业务环节,构建以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为核心、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等业务指引为主干、以募集说明书编制参考等业务办理指南为补充的简明清晰规则体系。

此次重点从3个方面对规则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及标准的可预期性及透明度有效提升,明确终止上市情形,简化上市挂牌要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约束。

为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把好“入口关”,按照“受理即纳入监管”原则,明确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各方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强调专业机构特别注意义务,并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关条款,压严压实各市场主体责任。

个人投资者可购买的债券将调整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被抵质押等事项的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并完善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制度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生机制,调动各市场参与方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此外,明确担保机构及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担保机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持续披露破产进展等事项;同时完善自愿披露、公开承诺披露、暂缓披露相关安排。

三是完善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大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自律监管要求,细化违规情形及相应的违规责任追究,对各类违规行为“零容忍”。

此外,随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取消强制评级要求,本次规则修订引入了发行人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形,作为存续期投资者适当性调整标准;同时,调整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的债券范围。

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债市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以及挂牌转让(统称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其中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 20 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以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可以交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资产支持证券等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

普通投资者可交易交易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四)政府支持债券;

(五)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并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六)根据注册机关规定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交易的企业债券;

根据两交易所通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前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调整工作,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交所称,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继续通过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市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应有作用,持续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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