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等三大问题,反映出信达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证监会责令信达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证监会发现信达证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
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
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信达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信达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