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存在返程子公司从事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等三大问题,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证监会发现中金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你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
二是有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
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