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12月30日讯,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显示: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等科目合计列支10,689,659.00元,涉及会计凭证63份,其中电子设备运转费1,098,922元、公杂费1,713,935元、广告费794,000元、劳动保护费617,800元、业务宣传费6,465,002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实际用于处理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太平洋财险长春中心支公司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其他部门出具的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
二、责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险新业务3个月,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范围不包括公主岭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