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照顾,

与其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承诺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没想到,年逾九旬的老人再婚之际,

又想要回已过户至同事名下的房屋,

法院会支持老人吗?

“你给我养老,我财产归你”

王阿公出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

早年与妻子离异,

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

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

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

刘家夫妇与王阿公既是同事又是晚辈,

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

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

表示自己去世后

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

他在遗嘱中写道:

“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

帮我度过伤病痛,

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

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

明确提出愿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

确定其过世后

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

当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

一直以来,

王阿公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

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

王阿公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93岁老人再婚欲将房产收回

2019年6月,

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

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期间王阿公两次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后分别撤诉和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

王阿公再次以刘家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刘家人表示,

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

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

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

起诉后,王阿公将他们微信拉黑、

拒绝登门看望,

但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

发短信关怀老人。

法院:驳回上诉

经查,原告王阿公系

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

被告虽未签字,

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

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被告在获得赠与房屋前

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

原告对此认可而将房屋赠与被告。

在赠与房屋至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的

十几年期间,并未有证据表明

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

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

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王阿公不服上诉,

本文综合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周到上海等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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