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做完课间操回教室途中,司机因刹车失控在校内撞伤学生,司机、学校谁应当担责?
(相关资料图)
近日,益阳市资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校园安全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李某驾车送货至益阳某职业学校,返回经过校园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控,碰撞到做完课间操回教室途中的17岁的宋某,致宋某受伤,随后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4176.29元,经鉴定,宋某右内外踝骨折骨折线累及骨骺,为十级伤残;右足多发性骨折致右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为九级伤残。
事后,宋某将某职业学校、李某及李某所驾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6673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系李某所有,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宋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校园内行车应当确保行人安全优先,在下坡路段尤其应慢速通行并注意避让行人,李某因刹车失灵,撞伤正在回教室的宋某,其过错系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职业学校对来校车辆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和监督义务,在课间操解散期间,应当尽量避免车辆在校园内通行,由此推定某职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定学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0000元;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1536.99元;某职业学校在李某不能清偿上述款项范围内以24461.09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校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法官说法
1事故发生在封闭式的校园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系车辆在道路外通行发生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宋某因机动车在校园内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人身损害赔偿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2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系为案外人,某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包该学校男、女寝室排水沟及化粪池维修清污工程送货者,不是该公司劳动者,亦非雇员,因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由李某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校园内发生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发时,宋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课间操解散期间,李某在校园里行驶时,校方并无管理人员制止提醒,可以看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从而造成了宋某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此外,因校园内因施工等造成学生伤害时有发生,在施工时,学校不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要对相关工作进行必要管控,时刻提醒其要谨慎注意师生的安全,创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