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一年多的名牌车突然坏了,销售公司竟然不包修,南京的车主小赵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协商无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今天(4月4日),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2020年6月,小赵在某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品牌汽车。2021年12月,小赵父亲驾驶案涉车辆外出,发动后,车辆仪表盘显示报警提示图标,小赵父亲驾驶车辆沿快速道路行驶3公里左右将车辆驻停,发动机突发抱死。后经鉴定,案涉车辆发动机故障是由于车辆机油泵的定子固定架质量缺陷所致。

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已超过三包有效期,但尚处于包修期内。车辆故障发生后,销售公司为小赵提供了代步车,小赵于2022年3月29日将代步车归还销售公司。


【资料图】

销售公司认为小赵超期保养及不当使用车辆的行为系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因素,故拒绝承担包修责任,小赵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方,其主张车辆发动机损坏与小赵超期保养、车辆报警后未及时驻停等不当行为有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用车常识及当时驾驶环境判断,车辆使用人驾驶的里程为合理驻停范围,参照第三方对案涉车辆发动机内部损伤原因的鉴定意见,现有证据及事实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故障系超期保养及不当使用行为导致。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案涉车辆发生故障时尚处于包修期,发生故障的原因系产品质量缺陷,销售公司应对案涉车辆发动机免费予以修理。销售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小赵收回代步车,应承担自2022年3月30日至实际维修完毕并交付之日的交通费补偿。

小赵主张的重新计算发动机包修期及三包有效期、车辆贬值损失超出包修责任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销售公司对车辆发动机予以免费修理,并支付小赵交通费补偿。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也呈高发态势,其中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的,三包责任依法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承担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在包修期内,销售者以消费者保养超期、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汽车部件损坏为由拒绝承担包修责任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对汽车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的同时,对其责任范围予以合理限定,以达到落实汽车行业售后服务主体责任、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和目的。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法轩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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