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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确保完成“保交楼”
武汉拟出新规保障购房人权益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刘闪)近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修订了《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相比过去的监管办法,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优化,旨在“保交楼”,防范交易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同时,该办法还加强了提取和使用的审核和监管。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管理上,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征求意见稿》要求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监管额度内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监管机构应当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武汉市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7年、2018年下发过有关工作通知。中指研究院华中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李国政表示,相比过去,此次《征求意见稿》优化了很多条款。此前的监管要求中,是根据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15%-25%,施行重点监管,要根据项目建设节点申报提取。其余非重点资金,企业使用空间较大。此次意见稿中规则进行了调整,监管额度要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因素确定,确保账户内的资金足以完成“保交楼”。
此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设立子公司的房企,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在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李国政表示,公开喊话不得抽调资金,这是对项目公司的保护性条款,可以避免项目资金被调用后出现被动局面。
(责任编辑:石兰兰)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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