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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下月起施行
发挥财政基金引导撬动作用 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 吴晓菁
通讯员 周莹 陈新忠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日前正式印发,10月1日起施行。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稿旨在进一步规范片区内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做大做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助力片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可参投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由引导基金参投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厦门自贸片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通过参投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厦门自贸片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股权投资基金。
修订稿适用于在厦门自贸片区发起设立、增资,且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投资决策更灵活
针对参投子基金,修订稿从设立方式、出资要求、存续期限、委托管理、托管机构、投资规模、基金投向、返投要求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设立方式上,子基金可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投子基金方案后半年内完成设立。
在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上,修订稿取消了投资最高1亿元的限额,参投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特殊情况经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厦门自贸片区财政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招大引强,赋予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更大的自主权,提高了决策效率。
具体来看,每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子基金募集资金原则上在子基金首期到资日起3年内全部出资到位。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内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子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后,同意其最多可延长2年。
修订稿要求,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引导基金参投的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应当从具备托管人资质的金融机构中选择。
返投范围更宽广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旨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航空服务、国际贸易、航运物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文化贸易与服务、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总部经济、高端制造等重点企业以及与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企业。厦门自贸片区财政金融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子基金投资范围更广,辐射到我市重点产业相关的企业,有利于市区联动发展。
修订稿对返投提出要求,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的企业。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2倍;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引进自贸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经管委会事先认定,可计入子基金对厦门自贸片区的投资额。产业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支付出资部分对应的基金管理费需与子基金返投进度相匹配。
投资收益更贴近市场
修订稿明确采取“同股同权+奖励贡献”机制,让返投及招商贡献多、投资收益好的管理人获得更多奖励,同时也让引导基金更贴近市场。
具体来看,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原则上采用“同股同权”方式出资,引导基金参投形成的部分收益,可结合子基金对厦门自贸片区返投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奖励。
上述激励条款应由管理机构在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执行激励前,由子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附对厦门自贸片区产业投资或招商引资实际执行情况,经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联席会议决策。
在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后,引导基金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的,可按引导基金所得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申请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出资人已落实。原则上,在申报时申报机构除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外,其他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出资金额应不低于拟设立子基金中社会出资部分50%(含),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或已签署的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投资计划;
(三)子基金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应根据子基金规模在子基金中参投或认缴一定份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5%;50亿元以上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25%;
(四)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各级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外,其他社会出资人数量在2个以上(含2个)并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责任编辑:石兰兰)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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