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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年来,“虚拟货币”伴随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国内更是刮起一阵有关“虚拟货币”的热潮,但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据六安市裕安区法院8月18日发布,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鲁某某与雷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3日,鲁某某转账149700元给雷某,让其帮助在网上开立虚拟账户、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投资。2020年10月7日,双方协商鲁某某将用于投资的虚拟货币G2B数字银行账号转让给雷某,转让价为118600元,约定雷某从10月30日起每月返还2000元给鲁某某。此后,雷某仅按约定偿还26000元,剩余92600元迟迟未付,原告鲁某某遂将被告雷某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交易涉及的G2B数字银行账号已被关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转账149700元给被告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后约定将G2B数字银行账号转让给被告的行为,非国家法定金融投资行为,属法律禁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 陶娜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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