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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歙县人民法院消息,8月12日,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胡某、吴某某、徐某某盗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经胡某提议,三人合谋在休宁县、歙县使用“三步倒”(含氰化物)盗窃七只犬,并将其中六只犬销售给某水产摊贩,再销往饭店供人食用。同月,被告人马某某用“三步倒”毒杀亲戚饲养的两只犬,并委托胡某售卖至该水产摊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吴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毒杀犬只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吴某某、徐某某、马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情节,以盗窃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吴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同时,被告人胡某等四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被判处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941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 彭玲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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