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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合肥7月29日电(韩震震)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2条,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规定》是为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规定》所称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所称粮食作物生长期,是指粮食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自然生长周期。

如何将法规内容落到实处?《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还明确农业农村部门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定》明确“不得违法割青毁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除外”。

同时,对于青贮饲料,《规定》提出,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因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

为加强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保护,《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处理。

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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