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买车向银行贷款,至今尚有七千元未还,4月19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青草人民法庭审理的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陈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庭后主动偿还了全部贷款。

2017年9月,被告陈某因购车需要向原告某银行贷款四万元,签订了《个人汽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陈某尚有七千元贷款至今未还,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接到开庭传票,在开庭当日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陈某,一开始陈某的态度强硬,表示自己没钱还贷款。承办法官对陈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告知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同时告知陈某如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需要承担的后果。迫于法律威慑力,陈某主动来到法庭,主动缴纳了七千元贷款。原告银行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此案圆满执结。(严娅 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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