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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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共7章,主要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细化养犬行为规范,强化犬只源头及末端治理,依法设定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围绕每户限养数量、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制度、犬只个体识别制度、养犬登记制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等进行制度设计。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电子标识、生物技术识别、邮寄犬牌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植入电子标识、开展生物技术识别、邮寄犬牌属于市场服务行为,费用由市场价格确定。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需系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条例》还明确,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虐待犬只;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条例按照立法权限,针对违反限养禁养规定、未依法登记、故意损坏电子标识、犬只伤人以及违反养犬禁止性行为规定等情形新设了罚款、没收等法律责任,并明确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条例》规定,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犬只标识管理,《条例》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故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条例》还明确,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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