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瓜农,如何识别摘瓜和偷瓜的人?

这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常识性问题,可而今现在眼目下,忽然间恍忽变得“高深莫测”了。因为,在民间几千年历史惯例被视着偷窃的行为,如今,居然在某些部门的认识里变为了“摘取”。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资料图】

河南淇县瓜农庞某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瓜熟后,经常有附近的人来偷瓜。报警无用,偷瓜的都把玉米地趟成了一条路了。

7月29号,两名女子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装得多,庞某叫其站住,她们跑,庞某在后拉,电车歪了,女子膝盖擦地受了伤。后报警,警察来了经调解,叫瓜农宠某给女子赔了300元钱医药费。

宠某觉得这事儿太委屈:她们来偷我的瓜,我还得倒赔她300元钱。庞某越想越憋屈,他说:以后看到有人偷西瓜也不敢追了。

“撵也不敢撵,拦也不敢拦,再撵我再赔钱,我的西瓜,我连本都没有了。”

这事怎么看,怎么想也感觉是“天方夜谭”的故事。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淇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8月2日深夜发布通报回应此事。

警情通报:

这个“www.nfysw.com通报”表述了“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的补救措施。并设醒目标语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细阅这警情通报,这里面新的问题又出来了。

瓜农庞某认为自己种的瓜是被人偷了,而公安机关却认为这只是“随意摘瓜”。

摘瓜和偷瓜,这可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

偷瓜,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随意摘瓜”,这是一种自然的民事行为,即不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那嘛,若警情通报对两女的行为认定无误,只是“摘瓜”而已,果真如此,庞某阻止别人光明正大“摘瓜”造成他人伤害,赔偿医药费这只是轻的,还完全可以对庞某处于治安、刑事处罚。

然而,我们回顾该事件,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明白,瓜农庞某依法承包200亩地搞种植,其产出的农作物,无论是玉米还是西瓜,均属庞某私有财产,理应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未经瓜农庞某同意,对庞某地里的西瓜占有,毁坏,窃取等行为,都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

然而,庞某承包的200亩地,在西瓜熟后,竟然被附近人“随意摘取”,并由此趟成有“专用通道”了,可见其违法者是多么的毫无顾虑,肆无忌惮,试问,这淇县还有国法吗?

偷窃,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它的行为特点是不经允许秘密地擅自窃取他人的财物,做出这种行为的人,被民间民俗称为“小偷”或“窃贼”。

而未经瓜农庞某允许,秘密地擅自窃取庞某西瓜的行为,按民俗认定,毫无疑问是“偷瓜”而非正当的“摘瓜”。

庞某出自扑素的民俗观念,认定两女偷窃自已西瓜,并出面阻止,而两女仍强行拿走,在庞某阻止偷窃行为过程中造成对方的并无防卫过当的伤害,理应由“窃贼”咎由自取。

纵观此案,实在不明白,在执法部门眼里,分明是“偷瓜”怎么就被淡化为“摘瓜”的了呢?

其实,法律上,民间概念上的偷窃也是刑法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这种行为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而庞某在发现阻止两女时,两女仍强行拿走,严格地讲,这可不是秘密窃取几个西瓜的事了吧?

再者,即便情节较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也是有法可依呀!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可不是能用“和稀泥”方法去代替的吧!

也就是说,“摘”,是一种名正言顺,光明正大的正当的民事行为;而“偷”,则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