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商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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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午,一辆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开往南京江北新区林场站的城际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12时许,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最终造成乘客2人死亡,另有5人局部烫伤。经初步调查,起火原因为一乘客携带的锂电池电瓶自燃造成。
21日,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加大违禁品查处力度,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紧急要求各企业加大对公交乘客携带违禁品的查处力度。该局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违禁品查处工作进行督察,若发现公交企业未按要求实施违禁品查处,将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
“锂电池电瓶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国家严禁携带此类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的行为或将承担刑责。”8月2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图源:“南京江北新区”微信公众号
官方:车站等地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物品名录
据南京市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消息,2023年8月20日11时42分许,在104国道南京花旗营段,一辆从安徽来安县开往林场站的城际公交车(皖M03799D),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12时许,现场明火被扑灭。经初步调查,起火原因为一乘客携带的锂电池电瓶自燃造成。火灾造成乘客2人死亡,另有5人局部烫伤,已送医诊治,均无生命危险。事故有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潮新闻记者了解到,涉事公交线路为来安城乡公交N01路,线路运营方来安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从天眼查发现,来安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成员。
事实上,该线路作为苏皖跨省直达公交线于2021年10月10日正式开通时,曾引发媒体关注。在线路开通时,来安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建荣向媒体介绍,该公交全程39.5公里,投放了24台10.5米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日发班次72班,实行一票制公益票价3元。运营时间从早晨5点至晚上19点30分,高峰时段发车间隔10分钟,单边设置43个停靠站点,单程约70分钟左右。
21日下午,周建荣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表示,目前没有危重病人,该公司已经安排人员去慰问死者家属,并先行垫付了伤者的所有医药费。公交驾驶员及相关乘客目前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因手机在火中烧毁,目前无法与司机取得联系。公交监控设备供应商已安排专业人员赶来,尝试恢复监控还原事件真相。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通知》要求,运营企业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并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指导乘客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网传事发视频截图
律师:乘客行为或将承担刑责
网络流传的事故现场视频显示,出事的公交车被熊熊大火包围,车顶黑烟滚滚,拍摄者称“着火时速度太快了,(车身)一下就没了。”对此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21日推文,起火爆炸是锂电池“热失控”的具体表现。起火后,燃烧速度很快,电池内、外部的温度会急速上升;燃烧时会产生化学反应,释放大量有毒气体;在燃烧、遇热后,还会发生爆炸现象。
近年来,由锂电池自燃引发的事故屡屡见诸报端,造成的人员伤亡亦不在少数。那么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允许携带锂电池电瓶呢?
付建告诉潮新闻记者,电瓶是国家明令禁止带入公共交通工具的易爆物品,违反国家关于易爆物品的法规禁令带电瓶上公交车导致重大事故,可能承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付建补充道,锂电池电瓶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国家严禁携带此类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乘客明知该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违反规定将锂电池带上公交车,最终造成2死5伤的损害结果,则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涉事公交公司及司机是否要担责?付建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公交公司对违禁物品未能及时审查禁止,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公交车司机如果知道乘客携带锂电池,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基本无须担责。”
潮新闻记者注意到,《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运营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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