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因债务问题,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依法吊销后,亦不进行清算,久而久之,公司账册遗失,更是造成无法清算的境地。然而对于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义务人来说,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之日,就是法律风险来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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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是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1、及时启动清算义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的各种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避免使与公司有关的各方主体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时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即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组织和监督清算工作
启动清算程序只是开始清算的第一步,要使公司最终完成清算,公司股东一般不会自己执行具体的清算事务,而需委托专业的清算工作人员进行清算。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承担者,为确保清算工作能正常进行并如期完成,需对清算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
3、妥善保管义务
清算义务人的保管义务,分为两层:一是对公司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为到了清算阶段公司的财产不仅是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还涉及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清算程序开始前要尽到对公司财产的妥善保管,避免公司财产贬值、毁损、灭失;
二是公司的账册和重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记录着公司一切经营往来事项、资产财务状况,因此对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也是至关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对于违反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财产贬损、灭失的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系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依法可以进行清算,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5日也就是法定的启动清算期间,若清算义务人在此期间未能启动清算程序,应视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2、公司财产存在贬值、毁损或灭失。
如何认定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或灭失,财产减少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公平、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应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怠于清算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贬损、毁损或灭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3、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或灭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