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廖蒙)对于使用微信平台进行的各种营销推广活动,微信方面正在持续进行规范化约束。7月13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就金融类业务营销明确提出“四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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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四个禁止”内容分别是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禁止进行金融类不实营销宣传、禁止进行金融类误导营销宣传以及禁止进行金融类无资质营销宣传。
对于“四个禁止”的内容,《规范》也做出了细化说明。其中,在金融类欺诈营销中,禁止微信公众账号发布高收益理财欺诈内容,如推广不正常的高回报理财产品或导流欺诈项目。而“导流欺诈项目”通常表现为未明确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过可疑的引导性内容,诱导用户添加个人微信或外链推广高收益理财产品。
同时,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即以有偿荐股为名,从事欺骗用户跟随掮客购买股票的行为。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内容夸大描述,易导致用户损失的。
在金融类不实、误导营销宣传方面,《规范》提到,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允许出现夸大/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不允许利用金融监管部门做背书误导消费者。包括内容明示或者暗示金融产品或服务未来效果、收益或对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债)。
此外,在禁止进行金融类无资质营销宣传上,《规范》对公众账号名称设置做出要求。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关键词,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否则不得注册该等名称。
“近年来,金融营销相关的规范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构成备受重视,金融机构、助贷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各参与主体先后加入。”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解释道。
苏筱芮认为,微信公众号此次行为是平台型机构响应监管精神、履行平台监督责任的具体表现,这一举措将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欺诈营销、不实宣传等可能造成消费者权益侵害的不良信息内容,对市场尤其是公众号运营方形成有效约束。
针对“四个禁止”提出的新要求,7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就其背后原因、后续的监控治理手段等问题,向微信方面进行了解,对方仅回复称,具体以通知内容为准。
而在《规范》中,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同样提到,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金融营销活动的法律风险,根据央行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的规范性约束,微信方面此前已有多种要求。就在2022年6月,微信公众平台行为规范进行更新,明确提出数字藏品类业务与虚拟货币属于同一类违规经营行为,公众号提供数字藏品二级交易服务或将被封号。
苏筱芮指出,建议其他平台型机构跟进,通过发布规范的制定与审查流程的完善,切实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建议相关平台设立便捷、高效的举报机制,快速收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