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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上午,《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突出了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要求,《条例》分别设置专章规范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进一步规范人大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细化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重点、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等。

同时,《条例》明确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先审查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这是将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实际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固定,有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量。

另外,《条例》完善了重点审查内容和方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批准本级预算草案的同时,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预算草案和专项资金安排进行重点审查是我省人大的一项创新做法,修订后的《条例》对现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不仅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重点审查内容,而且将重点审查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审计、决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满意度测评的全过程。

人大预算审查的时限也进一步规范,为提高可操作性,《条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审议、备案等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政府一般在每年六月底前和十月底前,分别完成预算和决算汇总备案等。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范俊杰

值班编委:朱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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