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老张问:和父母同住了二十多年,这老房子,我也该有居住权了吧?
答
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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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常所说的“居住权”和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两个概念。我买的房子,我有权利住;我租的房子,我也有权利住。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常说的“居住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居住权”,老张当然也不能因为长时间居住在父母家就自然而然取得对父母房子的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方式,约定你可以居住在别人的房子里,往往都是无偿的,居住时间也可以自由约定。要注意的是,居住权要经过登记备案才有效。而且居住权只能是你自己享有,既不能转给别人,也不能继承。
检察官温馨提示
书面形式来设立,
自行约定有效期;
不得转让和继承,
要想生效需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标题:《房子住久了,就有“居住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