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3岁的程兰禁不住高息诱惑,在银行职员赵梅推荐下,购买215万元理财产品,1年后账户里却只剩下3.79万。程兰找到银行讨要说法,银行却称:赵梅属于飞单,卖的不是我行产品,损失与我行无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程兰出生于1951年,家住北京市西城区,退休以后,她手头闲钱不少,于是开始理财投资,2011年至2014年,程兰在某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

4年投资下来,程兰斩获颇丰,对理财也有一定认识,尝到投资的甜头后,他对银行柜员产生信任,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依赖。

只要是银行职员推荐的产品,程兰稍加辨别,不出意外就会购买,看对方出手如此豪横,赵梅觉得她应该挺有钱,于是对程兰产生想法。

2014年,赵梅为她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她向程兰介绍称,这是款产品比较稳妥、利息又高,只针对该行优质客户,而且数量极为有限,说不定过几天就会卖完,并建议程兰也买点。

在赵梅口中,这款产品预期年利率高达11%,如此丰厚的回报,让程兰十分心动,有过之前4年的成功经验,加上又有银行背书,程兰觉得风险不大。

在赵梅的卖力推荐下,陈兰决定投资215万元,不过为确保自身权益,她专门和所投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有限合伙协议》。

协议中约定,程兰作为该公司有限合伙人,入伙金额为215万元,预期年收益11%,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份额1次付清。

2014年5月13日,程兰经过多方腾挪,凑足215万元投资款,并全部汇入合伙公司账户,只等着到期取钱,享受投资的丰厚回报。

1年时间很快过去,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到期,可陈兰并未收到本金和约定收益,这下她有点心慌,联系赵梅也没有头绪,程兰赶紧跑到银行了解情况。

程兰从银行得知,赵梅推荐的产品,根本不属于银行理财,而是赵梅背着银行飞单,这下程兰更加着急,仔细一看账户,215万竟然只剩下3.79万元。

1年投资下来,别说没有11%利润,甚至亏得连零头都不剩,亏损率高达98.2%,这下陈兰不愿意了,找到银行讨要说法,要求赔偿己方损失,可银行却认为,这是赵梅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面对银行如此态度,程兰果断报警,事情真相很快水落石出,原来赵梅早就和一家私募公司私下勾结,该私募合伙人嵇东颇有头脑,联合多家银行员工寻找投资人。

几年时间下来,共向181名投资人,吸收存款4.8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高达1.9亿,本次涉案的赵梅,在其中也“功不可没”,他亲自经手的项目金额高达2600万,造成损失超过1000万。

你贪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中的是你本金!嵇东更是个中高手,他很擅长做PPT,更会讲故事画蓝图,每款产品他都能讲得头头是道。

投资方向、风控措施、预期收益、返本期限,这4项核心产品内容,更是被他玩弄得滚瓜烂熟,甚至就连专业人士听了,都不明觉厉。

赵梅之所以参与其中,是因为报酬丰厚,只要她卖出一款产品,对方给他的打包佣金高达16%,光程兰这一笔他就能赚到34.4万,她的总收入更是高达416万。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很显然,赵梅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此罪共3档处理,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2020年7月,赵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并责令退赔投资人损失,但她“赚来”的钱,早已被挥霍一空,赔偿变得困难重重。

程兰一怒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投资本金和利息;银行却认为此事是赵梅个人行为,不应由银行担责,且程兰自己在此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那么,银行是否该承担责任?

1.首先,赵梅应负主要责任。

赵梅背着银行飞单,已经构成犯罪,并造成程兰巨大损失,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其次,程兰也有一定过错。

程兰已经投资4年,具有一定理财经验,其因贪图高额利息,导致自身判断失误,轻信赵梅造成损失,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最后,赵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至关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追责。

本案中的赵梅,背着银行飞单,显然是故意侵权,若认定为职务行为,程兰可向银行要求赔偿,银行赔偿后可向赵梅追偿,由于赵梅已经没钱,这笔损失最终实际上是银行承担。

若认定为非职务行为,则银行无需承担替代责任,但赵梅毕竟是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对她存在失管失察,具有一定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担责。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银行具有一定过错,应负2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由银行向程兰支付赔偿款42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银行是否该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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