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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三项货币政策工具,5月底至6月初,广东、浙江、福建三省先后完成首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碳减排支持工具投放。越来越多金融机构获得碳减排支持工具使用资格,我国碳金融潜能正加速释放。人民银行的支持工具为广大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提供了动力上的激励,但是,加快绿色金融发展,在利益激励之外,还必须强化金融法治建设,加快绿色金融立法的步伐。只有同时用好利益驱动和法治保障两个杠杠,绿色金融才会日益蓬勃发展起来。
去年6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较于2012年2月原银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指引》以新时代金融环境和绿色金融发展需求为背景,拓展了关注点和适用性。《指引》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要求,同时提出银行业保险业应将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自身及利益相关方(客户)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立法的层面上来看,《指引》还只是部门规章,银行保险企业对《指引》的不遵循或违反只能属于违规行为。要实现“双碳”目标就必须把法治的“大旗”竖起来。
目前绿色原则被写进了《民法典》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相应的金融立法中还没有体现这样的要求。近年来,上海、深圳、湖州三地陆续出台了规范绿色金融发展的地方条例,细化了排污主体和金融主体的各项要求,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相应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地方立法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有限。笔者认为,加快绿色金融立法,必须着眼于搭建适合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以及相应的救济和惩罚措施三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从架构上构建起完整的绿色金融法治轨道和体系,为实现“双碳”目标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础。具体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修订主要的金融法律,将绿色金融的理念和要求写入相应的法律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中明确绿色发展的要求,与《民法典》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搭建起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架构。在相关的金融法律修订过程中,引入碳汇、碳排放等的计量、定价、抵质押、登记、过户等全流程的交易系统,并与相应涉碳法律法规配套,形成类似房地产金融或证券的交易基础设施,极大提升绿色金融交易的便利性。
三是建立起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至少在这样三方面立法要赋予金融机构以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一)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体系,搭建起从董事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岗位的绿色金融组织保障体系;(二)新增授信中的强制性要求,如要求银行在新增授信中有一定的比例,保险公司必须发展绿色领域等;(三)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披露其碳排放的基本情况及在履行碳减排义务方面的规划和安排等,上市公司IPO时必须向投资人披露相关的碳排放情况等;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定期向社会披露其碳减排信息等。
四是建立起相应的救济和惩罚措施。对违反碳减排、碳披露等法定义务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停业整顿,中止一定时间内交易资质、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个人予以一定的资格处罚。赋予合规方和守约方以相应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的救济权利;对严重违反碳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触犯法律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