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担保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自律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 号)、
《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
(沪国资委【2006】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贷
款担保管理制度》
(光明食品财【2010】376 号)、
《光明地产章程》、
《光明地
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光明地产”
)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在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专项独立意
见。
经我们查验,公司本次在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对部分担保人
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进行调整后,仍然确保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事
项均是由光明地产及其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调整后公司 2022 年度
对外担保总额不变,为常州明宏置业有限公司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
明通置业有限公司担保,均不存在已发生超出调整后担保额度情况;在具体
调整被担保人时,合营、联营公司仅与合营、联营公司之间作调整。截止 2023
年 5 月末,广西明通资产负债率为 85.58%,截止 2022 年 10 月末(股东大
会审议时),常州明宏资产负债率为 97.75%,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光明地
产及其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2023 年度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趋势,主
要用于新增借款及借新还旧,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要,公
司对其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均有内部控制制度予以保证,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本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事项。
(以下无正文)
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
朱 凯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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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晖明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
朱洪超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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