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情侣间赠送财物并不鲜见,但当“爱已成往事”,昔日交往中的财产赠与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曾经的情侣因500多笔共计140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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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两年转账140万余元

温州25岁小伙小方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姑娘小刘,两人互生情愫,一个月后便坠入爱河。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小方觉得小刘是可以厮守一生的人,于是为投女友所“好”出手阔绰,时不时转一笔“1314”、动不动转一笔“5200”。面对男友的频繁转账,小刘欣然接受,有时也主动要求。但好景不长,小方和小刘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小方认为小刘对他越发冷淡,觉得自己遭受到了“冷暴力”并提出分手,小刘挽回无果,二人恋爱关系结束。

两年恋爱,小方向女友转账500多笔,共计140万余元,其间小刘还给小方17万余元。面对“人财两空”的情况,小方“气不过”!2022年7月18日,小方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刘返还130万余元。

庭审中,小方称自己“恋爱上头”了,为了与小刘结婚,他不仅负责了双方日常的全部开销,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向小刘转账巨额款项供小刘美容、消费等使用,小方认为这些钱都是为了结婚的附条件赠与。

“这些钱都是他自愿给我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小刘辩称,双方一直处于恋爱阶段,尚未谈婚论嫁,既没有见过父母也没有同居。“我也不是不想还钱,实在是家庭条件一般,没法还那么多钱。”对于小方的损失,考虑家庭经济因素,小刘只愿意给予适当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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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女方返还40万元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女方回复男方的内容包含“想和我结婚还天天喝酒”“你还在拖,那我嫁给别人了”“我们以后结婚就开始叫个保姆”“你是我选择来结婚的”等。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及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应属于纯粹赠与。结合小方家庭经济水平,其赠与的520元、5200元等具有特定寓意及其他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款项,均系小方为表达爱意及联络感情而无偿赠与小刘,小方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刘微信中多次表达双方结婚意图,且小方支付的款项中存在单笔16万元、10万元、10万元、5.2万元等大额款项,明显超过其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可参照彩礼的性质予以适当返还。法院根据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小刘应返还原告40万元。

小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物质可以给爱情增添色彩,但爱情不能只看物质,情侣间经济往来若夹杂太多的利益,爱情一旦土崩瓦解,往往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上,“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爱是珍贵的,不是“真贵”的,当爱情来临时,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要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不要以“爱”为名轻易接受或赠与对方贵重礼物特别是巨额礼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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