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且不去论证现在是否还有临时工这一用工形式,仅从所接到的这个卸载水泥工作的性质分析,很明显是临时性的,自然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2、为方便回答,姑且称之为“临时工”。


(相关资料图)

3、 2、楼主提到的“临时工与顾主没签劳动合同,顾主是水泥零售商,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本意,应该是想说明“临时工”虽然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雇主“有合法经营手续”,因此,给雇主装卸水泥,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在装卸水泥时发生意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4、既然是工伤,理所当然的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5、但实际上该“临时工”受伤形成的争议,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6、 3、其实从“某天,一临时工接到一个卸载水泥工作(临时工与顾主没签劳动合同,顾主是水泥零售商,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叙述中,已经可以得出结论,该“临时工”的任务,就是装卸水泥,水泥卸完后,该项工作即告终止,接受报酬,完全符合雇佣关系的要件,故“临时工”与雇主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受伤应认定为人身伤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8、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9、”以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10、 4、问题的焦点在于,“临时工”在送医院时,被医生发现喝了酒,且由医生帮“临时工”做了催呕,并且医院病历上有说酒精中毒。

11、那么,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导致伤亡的”规定,“临时工”在受伤问题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2、而雇主因疏于管理,误使用了醉酒的雇工,导致其在卸载第二包水泥时从车上摔了下来,造成伤害,应负次要责任。

13、 5、无论当时是否有人看到“临时工”是怎么掉下来的,都与负责装水泥上车的厂方无关,是无法追究厂方责任的。

14、 综上,事故责任主要由“临时工”自己承担;雇主因用人不当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15、换位思考,即使雇主不承担责任,也应出于人道给予“临时工”必要的经济补偿,更何况在使用“临时工”上存在过失呢?!。

相信通过责任划分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在和好朋友分享的时候,也欢迎感兴趣小伙伴们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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