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3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典型案例。3起案例涉及的信息类型多为高度敏感信息,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关联较为紧密,体现了相关行业内部从业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性。北京高院表示,将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行为,必将依法严惩。
侵犯个人征信信息,够50条即可入罪
【资料图】
被告人沈某案发前系某大型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利用任职便利,采取“撞库”等方式获取某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其所属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该银行之间进行专线互联的终端机,数次非法登录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共计100份。
经查,沈某此前曾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共计1000余份。西城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表示,在当代社会,个人征信作为公民的“经济身份证”,在公民个人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老百姓的出行、贷款、就业等方方面面。因此,“两高”在201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征信信息列为高度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该类信息即可入罪。
内外勾结批量办理手机号,被用于电信诈骗
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某大型通信运营商申请批量办理手机号。胡某通过被告人张某雇佣他人作为经办人,有偿使用张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上述业务。被告人任某、鲁某是运营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明知胡某公司办理的手机号涉嫌诈骗,仍予以办理。经查,办理的手机号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约170余万元。
大兴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罪名,决定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任某、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表示,电信诈骗是最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下游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多次内外勾连、上下游配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造成了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性质恶劣。
贩卖明星航班信息,侵犯行踪轨迹获刑
被告人秦某通过劳务派遣在某航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担任国内客服代表。被告人李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某国际航空公司系统业务,离职后通过前同事查询航班信息。2020年至2021年,秦某伙同李某,直接或间接利用查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包括明星在内的旅客航班行踪轨迹信息以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二人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朝阳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3年,罚金人民币各4万元;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并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同时,责令秦某、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没收后上缴国库,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秦某、李某所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舱单信息、历史飞行记录和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其中舱单信息包括了乘机人拼音姓名、航班号、舱位号、航班日期、订票日期等内容。对于购买者而言,上述信息能单独反映或组合反映明星、粉丝以及其他普通乘机人等特定自然人在具体时间点的行踪轨迹,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原标题:贩卖明星等旅客航班信息,某航空公司客服获刑3年)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张蕾
流程编辑:u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