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天,我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断裂。在我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明确告诉我:“已经为你购买了工伤保险,你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发生的所有工伤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报销,公司将不再支付工资和承担任何费用。”

请问: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责任了吗?

读者:邵旺洋

邵旺洋读者:

该公司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即使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也不代表因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费用只包括以下九项:(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仍要承担一定的工伤责任,支付相关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此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未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话,那么,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所以,用人单位如欲进一步减轻自身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一是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二是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潘家永律师

(劳动午报)

来源:中工网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