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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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