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针对《香港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终极上诉案,26岁理大男生吕世瑜去年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他原被判监3年8个月,但因被裁定为“情节严重”,按例须判囚最少5年,令吕未能获得全数三分一认罪减刑,改判囚5年。吕质疑“情节严重”案件不能因被告认罪或求情而减刑至监禁5年以下,是对被告构成不公。终审法院考虑近两周后,今(22日)早上10时宣判裁决,终审法院一致驳回吕世瑜上诉。

▲终审法院一致驳回吕世瑜(右)的上诉。资料图片

▲吕世瑜上诉失败。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

终审法院裁定《国安法》第33条所指明的3项减刑情形(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揭发他人罪行)已是“尽列无遗”,除非此3项减刑情形适用,否则《国安法》第21条订明“情节严重的案件,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则,属强制性规定。

上诉人吕世瑜一方希望终审法院厘清《国安法》第21条中关于罪行属情节严重者的判刑条文,即“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如何恰当诠释,特别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国安法》第33条所指明的3项减刑条件(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揭发他人罪行)是否已“尽列无遗”,法庭可否基于其他求情理由而减刑至5年以下。

本案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审理。吕世瑜至今还押和服刑近3年,原定明年1月刑满出狱,如终极上诉得直,相信可即时获释,若败诉则需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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