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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本市法院系统一案例入选。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专题形式集中发布。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追索抚养费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等可予救助的主要案件类型,既有人民法院与妇联密切协作建立“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多元救助机制,又有人民法院勇于担当、以实践先行推动制度创新的典型案例,还有人民法院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给予精准救助的生动实践。这些案例,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民生关怀,表达了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所给予的特别关爱,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本市法院系统入选的案例为小浩(化名)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小浩的父亲被害,其本人亦受到人身伤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余元。后经调查,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小浩依靠其父亲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父亲去世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且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考虑到小浩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因刑事案件受到重创的实际情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决定直接向小浩发放生活救助金外,还为其申请了心理救助金,并与小浩居住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采取跨省接力救助的方式,将心理救助金存放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协助医疗机构对小浩进行心理治疗。
本案是人民法院协调区域间司法资源,并联合医疗机构跨省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救助的典型案例。审理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性,在关注到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生活困境外,更要关注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心理伤害。本案中,小浩既是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又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其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单纯救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难以有效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司法救助案件时,创新工作思路,拟定了生活救助金与心理干预救助金并行的工作方案,并与被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共同确定了跨省救助计划,联合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持续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情绪疏导服务,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远权益,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