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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7月29日讯: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消息,近期,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行政处罚》的通报。

通报中,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指出,现查明,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泰旭乐悠城项目1号楼于2018年6月29日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预售公示,公示期三天后于2018年7月2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杭售许字(2018)第000051号后期因预售范围变更,你公司申请预售许可变更,并于2018年10月30日取得了杭售许字(2018)第000051号更1预售证。但你公司确于2018年6月29日,即预售公示之日起开始收取案涉项目1号楼的购房款。

根据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泰旭乐悠城1号楼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对商品房屋进行销售并收取购房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鉴于该行为发生在预售许可申请已审核通过,公示期尚未届满期间,未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形,故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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