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绍兴市旅游执法部门聚焦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5.19中国旅游日”法治宣传和集中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1:某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导游在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后与旅游者金某签订合同,并加盖原就职的绍兴市柯桥区某旅行社公章(该旅行社已于2023年1月停业,对此事不知情),收取团费人民币7万余元,后自行联系杭州某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移交线索,对该导游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导游的行为构成导游私自承揽业务。2023年11月,越城区文广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6元;2.罚款人民币7000元;3.暂扣导游证30天。

典型意义】导游的服务质量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导游直接与旅游者或旅游团队交易,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作为个人,没有旅行社特有的权益保障制度,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旅游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此类行为进行打击,能促使导游依法依规开展服务,为游客营造一个安全诚信的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2:某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绍兴市越城区某旅行社线路名称为“春节我们一起去北京吧5日”,所签订境内旅游合同未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经调查确认,该旅行社的行为构成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2024年4月,越城区文广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典型意义】组团社承担了旅游团队组织者的角色,具有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旅游事项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本案的办理对旅行社的规范经营起到警示作用,对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章某组织“上虞——嵊州一日游”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章某完成联系车辆、安排行程、购买保险等所有事项,并收取团费。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文化市场督查通知》,对线索进行核查,经调查,章某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2年9月,上虞区文广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寻找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能有效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者反映存在删减游览点、餐标低等服务质量问题。打击并发布该类案例,一方面有助于推动旅游市场的规范,另一方面也提示旅游者选择正规旅行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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