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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_热点回应】

答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按80%的比例予以支付(退休人员为84%),居民医保参保人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累计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3600元以上至20万元(含)部分,按70%报销,20万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按80%予以救助,年度分顶线2万元。经住院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合规范围外医疗费用),还可以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分顶线3万元。

目前,我市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一站式”结算,无需二次报销。

(《民声热线》第十四轮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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