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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某当庭涂改对方证据原件,存在恶意篡改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秩序,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新疆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组织双方质证过程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当庭将原告刘某提交的《租赁协议》中违约金条款进行涂划。审判人员立即调取了监控录像,查明方某涂改证据情况属实。
鉴于方某当庭涂改证据行为恶劣,影响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审判人员对方某进行了严肃训诫,并及时将此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方某承认在法庭上涂改证据的行为系自己不懂法所致,不知涂改证据的法律后果,对自己行为后悔不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方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事后,审判人员向被告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严肃整改,并就整改报告向法院回函。
法官提醒:法律神圣,法庭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文/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钱军洋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