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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般反对对行为犯或是抽象危险犯随意启动惩罚机制,其原因就在于,如果在行为和法益之间不需要危害后果作为应予惩罚的纽带和联结,就极容易造成对行为人的主观规则以及惩罚权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一个冲入赛场只是为拥抱偶像的少年直接科以最重的处罚,有违《行政处罚法》所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过罚相当原则。,甚至像一条评论说的那样,“法律的评价与合法/违法,道德/不道德无关,关乎的只是是否符合规矩”。本文由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首发于澎湃“法治的细节”专栏,原标题《法治的细节︱拥抱梅西的少年:真的需要处罚吗,不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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