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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地税发[2005]23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商铺、厂房、写字楼等)的,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广州市市区个人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的自有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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