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霞 王小韦

本文所称的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是指局部地区骤降暴雨导致机动车辆受损而诱发的车险理赔纠纷。深入研究此类问题,旨在促升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减少保险诉讼纠纷数量及诉累,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对社会治理的积极正向作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先生与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的车险合同免责条款包括“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约定。2021年7月,A先生驾车突遇暴雨致车辆熄火,即与甲公司联系,获复原地等待救援。甲公司委派救援车将受困车拖至维修厂维修。维修厂检测后认为车辆熄火系暴雨所致,产生维修费,A先生全额支付并向甲公司提起索赔。甲公司以未购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由,对部分维修费进行拒赔。A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对拒赔部分的维修费进行赔付。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车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包括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免责条款包括发动机进水所致发动机损坏,两者不矛盾。因为按照常理,身陷险情的驾驶员面对暴雨骤降、路面积水加深不利局面,通常做法是尽快驶离积水路段,脱离困局。最终判决甲公司向A先生支付拒赔部分的维修费。至此,A先生全额获得发动机进水的维修费。

案例二:B先生与乙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车险合同。B先生驾车突遇大雨,导致发动机进水,产生维修费并要求乙公司赔付。乙公司向所在地市级气象部门核实当日降雨量为32.4毫米后,以未达到构成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50.99-99.9毫米)标准而予以拒赔。B先生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维修费,法院一审(县法院)判决乙公司向B先生赔付。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遂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认为,双方涉案合同约定暴雨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涉案车辆在积水路段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暴雨是导致事故的首要和直接原因,由乙公司承保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乙公司再审申请。至此,B先生全额获得发动机进水的维修费。

典型特征

经过对大量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进行梳理,此类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自损性。一般来说,车辆理赔纠纷主要表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问题,赔偿对象为机动车致害者第三人,而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往往集中于被保险车辆自身损失,赔偿对象为被保险车辆的车主。

二是大额性。暴雨型车险理赔案件按照受损程度、维修费用高低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受损程度小、维修费用低,常见事故为暴雨引发建筑物倒塌、树木倾斜诱发压坏处于停泊状态的被保险车辆;第二类是受损严重、维修费用特高,常见事故为洪水淹没或者冲走被保险汽车或者洪水进入地下车库等空间,理赔定损认定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第三类是发动机进水产生较高维修费,也即本文研究问题,此类赔案件数少、单件金额高。

三是分歧性。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中的涉水导致发动机进水判断容易产生分歧或者争议,对于发动机进水进行技术鉴定,保险公司往往借助专业鉴定机构或者4S店提供技术支持。

虽然说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在车险全部赔案中案件数量占比低,鉴于涉及车辆发动机维修费用高,对于个案的被保险人来讲费用高、负担重。

意见建议

减少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案件数量,对于构建和谐的车险消费供求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案件数量虽少也需要积极作为,尽最大可能从源头上预防。恪守保险回归保障理念,按照原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4号文”)和《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安排部署,从源头上预防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不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推进示范条款建设。鉴于案例一法院审理中,专门提出保险合同条款表述,建议在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基础上,遵守《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规定,组织保险业内专业人士拟定示范条款,主动征询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持续推动车险条款标准化、简单化、通俗化。另外,在示范条款建设持续完善后,以示范条款为依据编印教材,加强对全渠道各类车险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率先实现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正确理解和准确介绍;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自行阅读保险条款通晓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从源头消除理解分歧隐患。

二是规范车险销售行为。鉴于保险合同责任表述的基本架构为“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的实际,汲取保险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是否就除外责任说明义务举证不能的教训,规范车险销售行为的一项重要环节就是要求车险销售人员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固化,以便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以便保障和证明车险销售人员对车险合同内容详细介绍给投保人,以便发生争议能够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管等处理机构提供佐证资料。

三是加强风险数据库建设。参照4号文关于“全面收集整理历史数据,建立保险行业意外险数据库”的要求,落实7号文关于“鼓励各公司加强与外部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产学研融合机制,聚焦农业、安全生产、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强定量分析技术、安全技术、防灾技术等研究,探索建立各类业务风险数据库,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要求,加强各类业务风险数据库建设,自然也包括对暴雨型车险理赔纠纷研究,提前对各类风险进行预警,事前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温馨提示,前移风险减量关口。

尽管说构建包括车险在内的全险种友好型保险供求关系是保险行业发展目标之一,可是鉴于保险产品本身就是不确定的风险、同质风险诱因风险高低形成不同的费率、出险损失定损计量相对准确等因素,保险公司通过深耕风险减量服务,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各类承保风险数量、减少各类承保风险程度,才能实现保险行业自身稳健持续发展和广大被保险人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减量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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